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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2004年第2期
襄樊市审计局在对某公司200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成功查处了一起利用在多家银行开户,重复三次转账套取巨额资金的严重违法案件。
在对该公司“商品加工费”明细账户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该账户全年借方发生额为253.98万元,其中2002年5月一笔支付加工费就达212.89万元。经延伸查阅银行存款和原始凭证,审计人员发现两大疑点:一是2002年3月219#凭证、4月591#凭证和5月506#凭证,该公司在农行、工行、建行三个账户中,三个月内出现一笔金额相同的收付业务,即支付、收回、再支付加工费212.89万元,为何一笔业务在两个县市公司之间来回收付?为何收付业务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进行,其背后是否有特殊情况?二是该公司从银行划拨某县烟叶加工费212.89万元汇票一张,有该县会计陶某个人签名的内部领款单一张,为何收款单位不开具收款收据?
经审计查明,该公司财务人员为套取资金,于2002年3月将款项划拨到某县公司,考虑到该县公司风险较大,2002年4月又将款项收回。2002年5月,将款汇至另一县公司,为掩人耳目,付款、收回、再次付款均不在同一开户行进行。后仿冒该县会计陶某个人签名,编造内部领款单一张,经财务科长张某批准,由现金出纳王某分五次从银行提取现金。提取现金全部存入以王某个人名字开设的储蓄存折上,至此将212万元巨款套取。
(襄樊市审计局 李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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