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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
查看正文 我国《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审计风险的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和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同样,我们国家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人员在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对提出的审计意见或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也存在着给审计主体――国家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这种由于结论与客观事实偏离以及审计主体行为的错误产生危害及审计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可能性,称之为国家审计风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审计的重要性、审计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又由于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日提高,国家审计所面临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法制日趋健全的今天,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人们的社会法制意识也相应的不断提高,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日益增强。因此,增强国家审计风险意识,最大限度的防范和控制国家审计风险,对提高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服务经济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如何对审计风险加以控制,我认为必须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 尽管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产生于审计的全过程中,并受诸多因素综合影响,但只要掌握了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运行规律等,人们就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审计活动过程中的风险产生因素,因此说审计风险是可控制的。 我们认为,导致国家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体系不够健全 审计法规体系的完善,对促进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依法审计、提高国家审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险。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的审计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急剧变化。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不确定因素和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这就倍增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经济法律法规不可能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即使有所涵盖,也有部分法律法规存在着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 2、审计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因素 审计的根本特征独立性决定了审计必须独立于被审单位及受权人等,独立性是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审计法》规定,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在总理和地方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行政管理体制,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地方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经费和人事关系隶属于地方政府,必须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但与此同时,法律又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从体制上有所欠缺,审计机关也不具备完成任务所必须的职能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从而产生审计风险。 3、审计过程中产生风险的客观性 一个审计项目从制定项目计划、根据项目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具体实施审计到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是一个严密的工作过程,这也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其中任一环节工作失误或判断错误,均可能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如采用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是否恰当、调查受审单位的经济环境是否周密、抽样是否具有代表性、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审计结论是否恰当表述等都可能导致审计风险。而且,通过检查,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有可能未被实质性测试发现,导致检查风险的存在。这种源自审计人员本身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4、审计人员知识、经验和能力的有限性 《审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是一项技术要求很强的职业,客观上对审计执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有很高的要求。然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可避免在会出现知识、经验和能力的不足,从而引发一些失误,最终使审计工作的实际工作结果与要求应达到的标准产生差异,尽管我们可以通过改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合理搭配审计小组成员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但却始终无法完全弥补这一天生的矛盾与缺陷,也无法完全消除上述差异,由此产生审计风险。 5、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因素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因素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审计人员应受过良好的专业技术教育,具备敏锐的职业判断能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注意识别风险,保持必要的技术和职业关注。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审计人员德才兼备,即必须具有高尚品德、正直人格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审计人员均能达到上述要求。根据我们现在国家审计人员的现状分析,确有一部分人以前没有经过足够的专业训练,审计专业知识欠缺;此外,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经验不足,风险意识淡薄、识别风险的能力有限、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等情况较为普遍,更有极少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较差,对工作缺乏责任心,这就必然影响审计质量,最终形成审计风险。 因此,根据以上产生原因分析,我们应不断加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质量,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对审计风险加以防范与控制: 1、严格遵循审计程序,从严依法审计、依法行政 审计监督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审计监督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因此审计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审计法》,严格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按审计准则办事,堵塞审计风险可能产生之漏洞。同时要合理配置审计人员,强化分工负责制。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明确审计人员责任,充分利用审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和调查,实施审计方案控制。 2、正确运用审计方法,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 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过程中必须加强审计分析,不断探索审计工作新方法,创新审计工作。新的审计方法技术的运用应把握谨慎原则,以确保实际效果。如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方法、抽样审计方法、计算机审计方法等的运用应保持应有职业谨慎,最大限度降低审计风险。要采用合法正当手段搜集审计证据,并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以据此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3、 规范审计工作底稿,认真撰写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准则的要求,要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核、利用等环节。要实行审计工作底稿规范化,包括审计工作底稿格式的规范化、编制的规范化和审核的规范化。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成果,审计工作成果的好坏、审计质量的高低最终要集中反映在审计报告上,因此编制审计报告是审计风险的控制点之一。控制审计报告风险要做到法律依据的准确性、问题定性的恰当性、语言数据正确性、证据资料严密性及报告结构完整性。另外,审计报告的形成要执行规范程序,在报送审计机关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推行“听证”制度,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4、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 审计决定是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环节,是引发被审计单位复议风险和诉讼风险的关键环节。审计人员应注意正确择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注意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统一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罚处理要宽严适度,不能越过《审计法》规定的处理、处罚权限,有关审计处理、处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进行,不得自行其事。在实施处理处罚时,应告知并尊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一旦发现审计决定或审计行为有误,应及时纠正。对于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的矛盾或分歧,应依法公开处理和解决,同时也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捍卫审计机关的尊严。 5、加强内部控制,严格三级复核制度 审计风险存在于审计的全过程,要对审计风险加以控制必须加强内部控制,三级复核制度是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审计人员对审计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审计程序是否合法,审计依据是否充分等等审计组长必须要加以复核;审计小组的报告是否真实,对审计评价意见是否客观公正等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加以复核;最后,对审计业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受权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是否真实等等审计法规部门必须加以复核。通过层层控制,层层检查,控制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差错,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点限度。 6、强化风险意识,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自始至终都主导着整个审计过程,其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项目质量的好坏和审计风险的大小。因此,要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对控制和防范审计风险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作用。(1)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执业能力,加强审计人员的在职培训,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后续教育制度,让审计人员强制接受新法规、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保持执业应具备的能力。(2)要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通过培养审计人员的敬业精神,加强其道德自律,我国在2000年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在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等方面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无疑对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有重要作用。我们应继续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以确保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3)要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计小组、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强化审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意识,要求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规范,将责任具体落实,促进审计工作各阶段和各级审计人员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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