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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被撤销,股民的损失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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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天勤撤所挑战《公司法》清算条款

  财政部拟吊销中天勤执业资格,在走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如果中天勤不提出听证的话,该所很快就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消失,这是一场悲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中天勤在被吊销执业资格后,要在深圳注协的组织下,组成清算组,对中天勤进行清算。整个清算程序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

  1、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2、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3、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之后,中天勤的法人资格宣告终止,这时就产生一个问题:中天勤撤所之后,股民的损失怎么办?股民状告银广夏,主要被告除了银广夏高管人员外就是中天勤,如果中天勤不存在了,这场官司还有打的必要吗?毕竟银广夏高管人员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只有中天勤还能拿出几千万。可以说,此案正在挑战我国的《公司法》有关清算条款,如果完全按《公司法》进行清算,则撤所可能对中天勤股东来说是条"利好"消息:趁机可以逃避股东的索赔,从而免了倾家荡产之祸。

  二、潜在法律责任导致的债务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不能通过普通清算程序"豁免"

  由于审计失败导致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即契约之债及侵权之债,具有潜在性,这种潜在性是由审计风险潜在性决定的;而审计风险的潜在性是指"审计责任的存在是形成审计风险一个基本要素,如果审计人员在执业上不受任何约束,对自己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就不会形成审计风险。这就决定审计风险在一定时期具有潜在性。如果审计人员偏离客观事实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起相应的审计责任。那么这种风险只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风险。审计风险是在错误形成以后经过验证才会体现出来。假如这种错误被人们无意中接受,即不再进行验证,则由此应承担的责任或遭受的损失没有成为现实,审计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风险,它对审计人员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量化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审计风险的内容、审计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以及客户,社会公众对审计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这种事项在会计上称之为"或有损失"形成的"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由于可能导致损失的或有事项而形成债务责任,这类负债特点是,它们的存在与否以及金额、受款人、偿付日期主要取决于有关的未来事件是否发生,因而带来较有不确定性。实际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或有债务形成一般债务,在两年内债权人可以以此为依据寻求法律保护,因为"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或有负债,如果还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则会计师事务所即使终止,债务人也有权就股东清算所得金额内追偿。但该规定需要司法解释的支持。此外,如果在中天勤清算结束之前,股东状告中天勤等已正式立案,则原告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将中天勤财产封存或冻结,以免股民"赢了官司输了钱";即使未立案,也可以申请法院诉前保全。

  三、中天勤职业风险基金怎么办?

  现行事务所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中天勤是国内大所,每年收入5000万元,按10%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每年要计提500万元的风险基金,这次中天勤清算面临的一个最大难题是数千万元的风险基金如何处置。

  目前对职业风险基金性质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职业风险基金在业务支出中列支,积存的职业风险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事务所积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实质上是属于所有者权益,税后未分配利润的一部分,职业风险基金所对应的资产应是事务所净资产的组成部分。

  如果职业风险基金是一项长期负债,则清算时要清偿,但它又没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偿债日期。如果职业风险基金是属于净资产,则清算时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将这笔钱分掉,但这样一来,投资者状告造假的事务所,最终将颗粒无收,因为事务所所有的资产都分光了,目前国内对职业风险基金与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对改制后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要与承担过去事务所风险责任相结合,其留取由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协商确定,由占有方对改制前事务所的职业风险承担责任。终止事务所净收益(净损失)归出资人,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由出资人承担。因合并被终止的事务所,合并后的事务所承担事务所的一切债务、风险。即谁占有风险基金,谁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改制前后的事务所在投资主体、性质、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事务所只要严格履行了终止清算程序,新成立的事务所与终止事务所并无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无须承担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以原事务所终止清算确认的净资产额为限,由挂靠单位或改制后事务所以占有终止事务所净资产的数量为限进行赔偿,而不仅仅是以占有风险金为限。

  笔者认为,中天勤清算时,对职业风险基金不能动,在法律责任尚未明确界定前,暂宜封存,待有关规定出台后,再另行处理。这笔风险基金可由深圳注协托管,如果中天勤被某家事务所以吸收专业人员方式兼并的话,这笔风险基金也可交兼并方托管。此外,此事再次提醒中注协,要尽快拟定《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就职业风险基金与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尽快与最高院达成共识。毕竟,这笔基金数额宠大,是目前事务所最主要的资产来源,影响面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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