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作者单位:广州穗贤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虽是一项时点性业务,却是会计师事务所一项重要业务,对事务所的发展影响很大。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风险意识不够,从事验资人员素质较低,违反职业道德,片面追求自身效益等诸方面的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验资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虚假成份,轻谓过失,重嫌欺诈。近年来,“验资问题多,验资风险大”成了注师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不少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规避风险变得缩手缩脚,甚至停止了验资业务。目前,同业内几位前辈闲聊时流露出一些想法。虽然平时这类问题常在脑海里翻滚,但是一旦拿起笔来,又深感材料之不足。因此,将文章命名为“我看……”,意在声明略陈管见,以就正于万家。
陷阱一:不分青红皂白,给所有银行收到的外币为外方投资者出具验资报告,当然免不了作茧自缚。
某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广州某颇负盛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提供了有合作双方代表盖章认可的投资清单(现金),有中国银行广州分行800万港元的收款通知。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银行既已收到外汇,即已符合外方出资必须是外汇的规定,为委托方出具了该中外合作房地产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已按合同规定投入了800万港元的验资报告。怎知过了几年,此项验资涉讼。
这例验资毛病在哪呢?原来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收到的800万港元不是从境外汇入的,也不是外商在境内其他投资企业分得的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了的企业自有外币利润,而是由辽宁省农业银行转过来的企业间往来外币。
陷阱二:提供佐证的资料多,不一定就是规范、真实的验资,在为外资企业投入设备物资验资时,往往容易走入误区。
例一:某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广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入的设备、车辆进行验资,在提供的资料中,有合作双方代表盖章认可的投资清单(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装订机、碎纸机、摩托车、面包车),有外商公司便笺打印的财产目录(包括各机的自定价格,运费,保险手续费),摩托车、面包车发票,市对外经贸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物资的审批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受托方在未经商检鉴定及评估机构评估的情况下,出具了验资报告,甚至把运费、保险费也搅在一块。
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国家商检局、财政部1994年3月1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法》的规定,规定指出国外投资者投入的财产,务须由各地的商检局或国家批准的其他鉴定机构,对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进行鉴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鉴定方能办理验资。
以上办公用品,哪样国内没得买,价格也不见得特别昂贵,用不着劳师动众,舍近求远从境外运进,倘然用在投入验资上更说不过去。
例二:某中外合作房地产公司派员在公司借了18万元港币,往港购置丰田12座面包车一辆,回来之后,委托某事务所进行验资。他们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合作双方代表盖章认可的投资清单,市外经贸委中外合作企业进出口物资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香港进车发票,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海关货品进口证明书,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以及广东商检局价值鉴定证明,应有尽有。某事务所接受委托进行验资,验资资料确认了资产的价值和资产的产权归属,最后在执行了其他相应审验程序后,出具了验资报告。可以说验资过程中,经办注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也遵循了有关验资程序,然而,所出的验资报告是虚假的,拿企业的外币去购车进行验资,实质上是重复验资。值得商榷的是这家事务所在年终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了,却就是不肯明确告知被查验单位去纠正。
陷阱三:不要以为银行函询证明都有了,验资便功德圆满,万事大吉了。
例一:一家贸易公司,原来注册资本500万,要求增资到5600万,委托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送来了两张送款单原件,一张4900万,一张200万和二张银行的资金证明,财务报表及股东增资协议,附加一份银行函询。经办注师反复验证,确认手续齐全、无绽后,出具了增资5100万的验资报告。但次日,整理验资档案时发觉5100万的增资验资存在疑问:一是为什么还未发函银行,银行的函询反而先到了?二是按理只有出具验资报告的事务所才有资格发函银行,委托方哪来的银行统一印刷、编码专用的函询件?肯定内有蹊跷,可能有诈。随即二次派人前往银行查核,果然证实这是一起委托方与开户银行串通舞弊,蒙骗注册会计师的验资。
例二:某贸易公司要求增资100万,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双方签订了验资委托合同,委托方向事务所提供了100万元的银行资金证明,股东增资决议,及原来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据以查证后,出具了该贸易公司增资100万的验资报告。后来事务所实地调查取证后才发觉上当受骗,原来该贸易公司的资金一分钱也没有增,只是该公司甲账户向乙账户转移了100万元。受托验资的注师虽按验资规则进行了查证,仍无法察觉其提供的资料是变造的,才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
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验资时必须仔细查证送来的所有资料,任何细节都容不得丝毫的疏忽,一切要按专业标准的规定去进行验资,否则,必将酿成大错。向银行函询的工作非常重要,要认真做好,切不可马虎大意,有时甚至还要和实地调查取证结合起来,委托方在银行多头开户的情况下,这种实地调查取证尤显重要,应该好好引以为鉴。
陷阱四:变相的货币资金出资,蒙住了注师的眼睛。
例:合同、章程规定投资方A应以货币资金50万元投入拟设立的企业B,但由于B企业急于购置C企业的材料,因此投资方A直接将50万元划入C企业账户,既作为对B企业的投资款,又作为B企业对C企业的购物款。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注师居然将A企业视为货币出资,索取A企业支付给C企业的银行进账单及C企业的销售发票作为货币出资的证据,为A企业的投资者出具了验资报告。这种做法无疑欠妥也不合理,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1、修改合同、章程,将投资方A改为实物出资,注师按实物出资的验证办法审验和取证,并对实物进行实地观察清点,编制实物出资清单,取得投资各方面的书面确认及被审验单位书面签收。2、要求投资方A直接将50万元划入企业B的临时账户,当B企业需购置材料时再从其账户转入C企业账户,这样做了就再也不会给自己留下隐患了。
在这一案例中,虽然经办注师是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循了有关的验资程序,然而,结论却是虚假的,问题是这种虚假,即便在注师已经保持了高度的职业谨慎,对某些重要的审验证据予以了极大关注,对其欺诈蒙骗的行为还是很难发现。试想,出资者特别是自然人出资所在企业未成立之前,有哪个会拿足额货币资金购置实物资产出资的?!
陷阱五:过度依赖资产评估报告,给验资带来失误。
例一:两法人单位拟出资设立Y食品公司,A出资人以货币资金出资200万元,B出资人(国营单位)以一幢厂房出资,价值150万元,Y食品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50万元。某会计师事务所为Y食品公司出具了设立验资报告。验资的依据为:1、由A出资人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200万元。2、由B出资人提供的一幢厂房的资产评估报告。
例二:某投资者以30万元的银行资金证明和价值70万元的设备、厂房评估报告,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木线加工厂出具验资报告,事务所依托出具了验资报告。
以上两种情况在验资实务中也经常可以遇到,即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同时出资。第一种情况B出资人以国有资产的厂房出资,注师却没有验证其产权的归属,评估结果也没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第二种情况原来盖厂房的地方是租赁村委会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没有产权证,注师根本就没注意到。因此,笔者认为这份验资报告的验资依据都不够充分。
在验资中我们经常会使用到资产评估报告,而对资产评估报告认识和使用不当,认为有资产评估报告就足以证明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有关实物或无形资产的查验上马虎简单,甚至干脆不审,这种态度是错误和极其危险的,《独立审计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中明确规定:当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时,其作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确认的,则要进行评估,其中属于国有资产投入的,则一定要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须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如果不属于国有资产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非国有资产证明。对于所投入资产的权属,资产的真实到位情况是否属于非抵押担保物品,产权的转移接收状况、是否与合同章程约定的相符等事项,注师还需另行审验、记载、取证。
陷阱六:处理账务上技术犯规,也会“生产”一些不实的验资报告。
Y房地产开发公司拟扩大规模,增资扩股,将其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变更为1300万元。请评估公司对Y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有的资产进行评估,将评估增值部分300万元转增资本。该评估公司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又以此为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变更验资报告,验证实收资本为1300万元。这个变更验资报告正确与否,取决于要不要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通常情况下,当产权发生直接或间接变动时可对资产评估的结果进行账务处理,比如资产拍卖、转让、对外投资、公司兼并、出售、联营、企业改组、公司清算等等。而对持续经营下的单位按照基本会计原则原始成本原则是不可以依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意思就是评估的增值不能算作实收资本增资,由此产生的变更验资依据不充分。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初期才恢复起来的市场经济的特有行业,为了使注师的事业获得健康的发展,注师们理应通过诉讼浪潮,接受警示,作为教训,更加清醒头脑,继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自觉地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以职业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遵法、守法、懂法,在工作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至于自己的观点某种意义上讲难免存在局限,姑且勿论它正确与否,唯有一点为之企盼,为之祷祝:过去注师们所遇到的“坎儿”,他们所犯的错误,以及本文里的案例都具有广泛的借鉴或警示意义。诚为此,注师们为之的事业大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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