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徐效仑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办、国办于1999年5月24日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审计范围,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又有新的发展。下面笔者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谈点浅见。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首先在观念上,不能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全面考核领导干部业绩工作等同起来。因为审计只是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来发表意见,它不可能全面反映一个领导干部在微观上和宏观上所取得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业绩。其次在实际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要求不同区别对待。再次是自始至终要把握好党管干部的原则。审计监督仅是给党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和监督干部提供真实参考依据的一个方面,因此,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应该大包承揽,也不可能包揽一切。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财政、财务收支,但是在操作程序上有别于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一是在审计立项上,党政领导干部由其负责管理、监督部门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和企业领导人员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二是被审计者不一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个人,着重把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与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挂起勾来,如果发现单位存在财经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或者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三是审计报告的产生和报送对象不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要征求所在单位和被审计本人意见,再由审计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给领导人的主管部门。另外,两种审计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三、审计评价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问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评价,除按照《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标准,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评价外,还要对内控制度、管理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象是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评价的方法要注意分清领导干部应当负有责任的范围和责任的内容以及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对于情况清楚,政策法规明确的经济收支事实,该肯定的则肯定,该否定的则否定。有的问题如果缺乏依据,界限不清,则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予以披露。为了控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不属于规定审计范围之内的事项不予以评价。这些范围在两个《暂行规定》中都是十分明确的,切不可超越范围,画蛇添足。第二,没有经过审计的事项不进行审计评价。这里首先需要强调是在《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的审计内容,审计组必须进行审计,查清情况,核准数字。至于有的具体事项,虽属审计范围,但由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没有涉及,那就不能轻易地根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作总结、会计报告、述职报告等之类的资料加以直接引用,因为这些资料一不是原始的,二未经核实,三很有可能夹带水份。第三,对没有足够的证据作支持的审计事项不予评价。 四、积极、主动地与干部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取得干部主管部门的重视与支持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败的关键。 1.要建立起审计机关与干部主管部门之间正常的协调机制。此外,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的问题还需与干部主管部门及时进行会商解决。 2.要防止“先离任,后审计”的情况发生。两个《暂行规定》均在第四条中限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离任后再审计,必将失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3.不要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搞成经济专案审计。如果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应当按规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 4.为了解决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除审计机关内部人员重点安排外,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分阶段进行跟踪审计,以减少后期的审计工作量。 (扬州市审计局) 2000.1《江西审计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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