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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湖北省汉川市审计局受命对某市烟草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延伸审计了该公司兴办的经济实体某市金叶商贸有限公司。
审计发现,金叶公司成立于2001年末,注册资本666万元;其中烟草公司出资7万元,烟草公司全体在册职工出资596万元。金叶公司于2002年开始正式营业,当年实现利润19048万元。在减征企业所得税70%及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等四项基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月对未分配利润按投入资本与红利1:09964的比例进行了分红。其中,烟草公司分红698万元;烟草公司全体职工分红5939万元,人均6123元(公司领导平均9964元,中层干部7971元,普通职工4982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金叶公司成立1年,当年资本利润率为286%,净值报酬率为257%,所分红利占出资额的9964%,即所谓“当年投资当年收回”。仅从上述利润和利润分配指标分析看,该公司经营业绩十分优异,投资回报率高得让人欣喜。
然而,审计组对金叶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其利润形成的剖析却表明:
其一,金叶公司虽名义上是一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其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烟草公司领导担任,主要经营人员也全部都是烟草公司调配的正式员工;其业务运营与烟草公司其他正常经营的网点并无太大区别,因此金叶公司实际上是烟草公司的一块“自留地”。
其二,金叶公司所办营业执照注明是烟酒零售业务,按规定不能开展卷烟批发业务。但审计表明,该公司零售收入只占全部销售收入的25%,而批发销售却占总收入的75%,而且所销品种全是本地市场热销的名牌产品。从销售凭证看,有很多是烟草公司业务科经办的销售业务,只不过是将销售凭证拿到金叶公司做账而已,这些事实表明烟草公司有意向金叶公司转移收入。
其三,烟草公司明显让利给金叶公司。经查,烟草公司2002年全年以调拨价销售给金叶公司卷烟1116万条,按照省烟草公司同期卷烟批发价计算,应计价款88523万元,实际只计74063万元,让利给金叶公司1446万元,占金叶公司全年利润19048万元的759%。这不仅确保了金叶公司的盈利,而且,由于金叶公司是新办公司,还获得了334万元的税收减免。
审计由此认定,该烟草公司系利用自办实体转移利润、偷逃税收、违规分红。审计组将此情况上报审计机关后,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可是处理之后,审计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仍值得有关部门思考:
一是像烟草公司这样的一些垂直企业,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成立所谓自办“实体”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因为这些特殊的企业,大多数是国家以法律或行政条例赋予它们独家经营权;不仅拥有在本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地位,而且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因此它们也理应像其他行政机关一样不能兴办所谓实体。否则,这些部门既是经营者,又是行业市场秩序管理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导致经营行为扭曲;而且因为利益驱动,这些部门对兴办类似的实体乐此不疲,对自身的违规经营行为也会视而不见。
二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本文所述烟草公司利用金叶公司转移利润、套取减免税款、违规分红的情况并不复杂,但相关部门在2002年末至2003年上半年先后进行检查不下5次,不知什么原因,没有指出和处理这些问题,令人深思。
三是在现行监督体系下,对所谓“垂直”系统监督缺位较为严重。按现行体制,对“垂直”系统的监督首先是靠其上级主管部门,其次是靠各地财政专员办事处,第三是各地审计特派员办事处等。但是由于监督部门人力资源有限,而监督面却很大,很难保证监督到位。再则,一般设在各省会等大中城市的监督部门,无法了解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基层的这些垂直企业的一些实际情况,往往难以保证监督质量。因此,对这些垂直部门的监督,特别是一些基层分支机构的监督,或者流于形式,或者不够深入,甚至有的地方连续多年没有外部监督。这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明显缺陷。
( 石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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