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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北京抗诉第一案扑朔迷离--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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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宣读了终审判决,判决深圳宝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宝云公司")再次败诉时,宝云公司董事长陈宝荣呆住了。他没有想到,这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会再次败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次提出抗诉是在今年1月28日,因为这是该院2000年提出的第一个民事抗诉案件,列为京检民行抗字(2000)第1号,被称为"2000年北京抗诉第一案"。该案是就北京三峡长江水电技术发展中心(下称"三峡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立案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在受理三峡公司申诉不久,宝云公司也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宝云公司和三峡公司两案都是由北京中茂国际机电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中茂公司")引起的,3月20日,宝云公司申诉案被列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0年第四号抗诉案。

  然而,8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抗诉宣判,维持原判,三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号抗诉宣判,维持原判,宝云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中茂公司两年诈骗1000多万元

  此案要追溯到五年以前。

  1995年4月21日,中茂公司向三峡公司提出筹款114万元,用来做一批铝锭生意,一个月后归还三峡公司货款并支付利润。为了证明自己的实力,中茂公司拿出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的公司注册资本为258万元人民币。于是,三峡公司就和中茂公司签约,将114万元付给了中茂公司。

  可是,一个月后,中茂公司未能履约。在三峡公司的再三催促下,中茂公司先是说货没备好,后来百般推委,最后实在招架不住了,就给了三峡公司一张125.6万元的支票。三峡公司拿到银行准备入账,没想到被银行告知这张支票存款不足,也就是说这是一张空头支票。三峡公司找到中茂公司追问,中茂公司又称,现在手头紧,但公司有一批钢材可以抵押。于是,1996年4月,急于挽回损失的三峡公司又和中茂公司签了一份协议,由中茂公司提供454吨钢材,总金额为127.5万元。然而,一个月后,中茂公司又未能履约。三峡公司又找到中茂公司,中茂公司拿出了一些珠宝称,先用这些作为抵押,等到6月份一定还款。这次,三峡公司不再仅仅相信中茂公司的签约,要求双方到法院进行确权。6月,海淀法院下达支付令,要求中茂公司6月18日前支付三峡公司款项。可是,到了6月18日,中茂公司还是没有还款,三峡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双方的认可下,将中茂公司留作抵押的珠宝、2部小轿车和一批钢材拍卖,所得款45.5万元付给三峡公司。但这些钱远远不够还清欠款。三峡公司不久又向中茂公司追要欠款,可是当来到中茂公司时,眼前的情景让人大吃一惊:中茂公司已人去楼空,法院的封条也被撕掉,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淑珍早已不见了。

  据该案三峡公司兼宝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介绍,中茂公司采用类似手段已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骗去了北京、上海、深圳、河北等地的十余家企业现款、货物总计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其中深圳的宝云公司被骗去100多万元后,向中茂公司追要欠款时,中茂公司也给了一张空头支票,称有100多万元存款。意外的是,当宝云公司拿着这个支票到北京市商业银行阜成支行(下称"阜成支行")入账时,银行工作人员竟误将账上的一百多元错认为一百多万元,就给宝云公司开出了活期存款存单,金额为433684.81元。当银行发现失误后向宝云公司索要存单,而宝云公司认为,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将中茂公司的一张空头支票误以为有100多万元存款,支付给宝云公司后,宝云公司已完成了票据行为。银行应该追究提供空头支票的中茂公司责任,而不能向宝云公司要款。因此,阜成支行也卷进了这场官司。

  谁给中茂公司上了"假户口"

  一个成立仅仅两年多的公司,为何能让如此多的企业受骗呢?关键是中茂公司有一个"假户口"--合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数百万元的注册资金。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中茂公司是一个典型的靠虚假注册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例,而造成中茂公司虚假注册成功,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拓事务所")起了关键性作用。

  中茂公司258万元的注册资金是哪里来的?在北京市工商局,法院和三峡公司找到了由永拓事务所出具的两份验资报告,其中一份称中茂公司于1994年12月23日收到中方投资者汇入北京市阜成城市信用社(后改名阜成支行)的190万元人民币,"至此甲方(中方)认交出资额已全部到位"。另一份验资报告称,1995年5月24日,乙方香港德茂国际有限公司将6万美元汇入中茂公司账户,折合人民币47.8万元人民币,"至此,双方认交出资额已全部到位"。

  而这些其实都是假的。当法院和三峡公司到阜成支行核实时才发现,1994年12月23日,中茂公司确实从一家单位的账号上转进现金190万元,但就在当天,这190万元又从中茂公司转回了这家单位的账上,即中茂公司用来验资的190万元是当天进、当天出。并且,他们还发现,转出又转进这笔款的单位叫华新图片社,而不是验资报告中的中方投资者洛克尔广告公司。至于华新图片社是怎么回事呢?据华新图片社当时的经理绳某说,当时他们根本不认识中茂公司的人,而是有一位银行的领导打来电话说有朋友托她倒账,让帮个忙。绳某就答应了。后来,阜成支行就向永拓事务所提供了虚假的中方资金到位的资金证明。至于乙方香港公司的出资更是让人吃惊,银行提供的原始凭证上金额只有97美元,而非6万美元。并且,这个97美元还是中茂公司自己掏的钱。据中茂公司当时的会计说,因为需要办理外方入资才能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孟淑珍就给了他100美元到银行办理一个美元账号,办理时交了3%的手续费,因此账上只剩下了97美元。后来就用这张97美元的入账单让会计师事务所办了一个6万元的验资报告。

  事实已经真相大白。利用永拓事务所做的虚假验资报告,中茂公司玩起了"空手道",弄到"假户口"后,就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四处许诺高利润向其他企业骗钱,或者以高价格赊欠货物,两年多时间里诈骗到的钱物共折合人民币1000多万元。最后,中茂公司人去楼空,其惟一的法人代表孟淑珍后来突然死亡,而她死亡前已与丈夫离婚,儿子却提前移居国外。这样,中茂公司骗去的款物就没了下落,讨债无主的三峡公司就向为中茂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永拓事务所及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银行提出追究责任,而阜成支行也把深圳宝云公司推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其提走的款。

  检察院和法院的争议

  三峡公司将永拓事务所及阜成支行等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三峡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永拓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违法,亦不能证明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判其败诉。三峡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峡公司不服法院两次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29日立案审查,2000年1月2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永拓事务所对中茂公司提供的银行190万元的没有写明付款人的进账单,没有按规则核对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与对账单,更没有向银行函证,即出具甲方北京洛克尔广告公司出资到位。而对6万美元的银行进账单甚至连原件都没有要求提供(因实际原件金额不足100美元),即出具乙方香港德贸国际有限公司汇入6万美元,甲、乙双方出资均已到位的验资报告,违反规定的规则,构成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对因其虚假的验资报告受到损害的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1994年12月23日中茂公司账户的190万元进账单,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账户虚假转入,当日即又打回。该进账单为中茂公司于1995年4月13日在通县工商局通过年检,1995年5月11日进行验资使该公司正式成立,并得以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阜成支行应当对因中茂公司注册资金不实而受到损害的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0年8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该院认为,三峡公司与中茂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据双方于1995年4月21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而产生,而永拓事务所为中茂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的时间分别为1995年5月11日和1995年5月25日。故中茂公司现无法偿还其所欠三峡公司债务与永拓事务所所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宝云公司提出的第四号抗诉书,10月10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支票法律关系中,银行应将出票人账上的款额支付给持票人,而不是将银行本身自有资金支付给持票人。本案中,中茂公司开出的是空头支票,依据票据法律关系,阜成支行对保云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宝云公司更不具有取得该空头支票项下款额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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