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审计任务情况、被审计者任期任职情况及所在单位基本财务状况等,指出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程序方法、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所在单位的经济性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与经营规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审计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等。
(二)审计认定的事实。对于审计已经查明,并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单位的问题,一般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对于已经查明的,但未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中反映的问题,如果与被审计者有直接责任关系的,也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如实反映,如审计发现的个人挪用、贪污公款嫌疑,委托部门要求查实的情况,群众举报事项的审计情况等等。
对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需反映资产核实情况,以模清家底。如前任已有资产核实资料的,可进行前后任比较分析。
(三)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财政财务收支评价,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二是经济责任评价,包括任职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和效益情况、企业亏损原因分析、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等。三是被审计者个人的遵纪守法情况,但由于审计手段有限,只能针对账面上反映的资料进行审计和评价。此外,在注意稳健、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工作取得的重要业绩也可适当评价。
为公正评价被审计者的功过是非,在作出审计评价时,应坚持四个原则、划清四个界限。四个原则是:(1)客观性原则。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评价应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识的支配,对那些未经审计,证据不足或未来的经济事项不应加以评价。(2)重要性原则。审计评价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应抓住重大的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评价,切中要害。(3)谨慎性原则。充分考虑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诸多因素,如宏观经济环境大气候、政治及有关部门行政干预等对经济责任的影响,做到用语恰当,留有余地。(4)独立性原则。审计机关应有超脱意识,排除各种干扰,独立作出评价。四个界限是:划清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划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的界限;划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划清现任领导责任和前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在责任的确定与划分方面,需要注意几个具体情况:一是并非存在的每个问题都要确认领导的责任。有些是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差错,就无需确认领导的责任。二是不能仅根据问题金额的大小来推断业绩的好坏和责任的大小。如有的乡镇负债高,但主要是用于投资建设,以后可能会产生社会、经济效益;而有的乡镇负债低,但主要是消费性的,这就要结合审计查明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公正地评判好坏。三是在乡镇经济责任审计中要注意区分镇长与书记的责任。对由集体拍板的决定,应通过查阅会议纪要、进行问询调查来判断是否是书记的责任。如是,则可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反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正在诉讼中,可能对整个情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2)因审计手段、审计力量、时空因素等限制,无法进一步查实或查无证据的事项;(3)未进行审计的内容或未履行某种审计程序的情况,如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完整的存货盘点资料,审计人员无法在此基础上展开审计抽查盘点;(4)审计发现但尚未查清的一些违法违纪嫌疑或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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