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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200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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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署关于下达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2002年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审计综发[2002]56号)的安排,某特派办组成9人审计组自2002年9月28日至10月13日对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山市分局)及所属分支机构和直附属机构200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就地审计。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东山市人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派驻东山市的一级分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东山市人行辖属一个二级分行即虎头分行、四个直附属机构营业部、东山市外汇调剂中心(以下简称外调中心)、东山市金融市场(以下简称金融市场)、金融研究所,截至2001年末全辖职工723人。
2001年末,该行表列资产总额6 015 746万元,其中,在途资金5 542 502万元,专项贷款264 616万元。负债总额6 371 17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存款601 150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55 424万元,其中中央信贷基金4 000万元,固定基金21 892万元。
东山市人行在财务管理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的财务体制。总行2001年核批该行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如下:业务支出5 776万元(其中,调研信息费28万元,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手续费支出884万元);管理费4 490万元(其中,职工工资1 224万元,业务招待费80万元);专项支出1 100万元;拨补专项资金1 600万元;东山市人行对辖属分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级分行财务指标由市分行下达。
东山市人行2001年度损益表反映,全年收入33 606.16万元,其中,利息收入30 845.4万元,业务收入2 760.76万元。全年各项支出合计414 922.54万元,其中,利息支出401 912.28万元,业务支出5 773.12万元,管理费支出4 489.56万元,专项支出1 099.72万元,其他支出1 647.86万元。
东山市外汇调剂中心为东山市人行的直附属单位,在财务管理上,该单位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执行,并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0]343号)的要求,只将损益并人东1U巾人行, 而其他各项经费开支不列在东山巾人行计划指标内。2001年总收入3 163.06万元,总支出1 463.24万元,实现收益1 699.82万元,并入东山市人行决算。
金融市场成立于1995年,是在东山市融资公司的基础上重新组建的办理同业拆借业务的会员制金融机构,注册资本6 000万元,1997年注册为企业法人。目前拥有会员单位63家,会员基金7 700万元,其中东山市人行人会基金800万元。金融市场于1997年末设立证券营业部,现按照人总行有关规定转让。金融市场是东山市人行牵头并管理的金融企业,损益没有并入东山市人行决算。
金融市场2001年末表列资产总额470 786.4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69 141.82万元,长期资产1 644.6万元;负债总额456 671.52万元,均为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14 114.9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 660万元;全年营业收入38 613.66万元,营业支出41 949.74万元,亏损3 336.08万元。
审计过程及情况
根据审计计划的时间安排,审计组一行9人于2002年9月28日进驻被审计单位,分组对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山市分局、所属分支机构和直附属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通过采取询问、核对等审计方法,审查出以下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一)管理费方面。
1.2001年11月30日在水电取暖费中核算支付东山市热力公司的供热工程款436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购建、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后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专项列支”的规定。
2.在公杂费中列支返聘人员工资9.42万元和临时工工资23.5万元,共计32.92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财务科目、账户及使用说明》“五、管理费科目 (十三)公杂费核算办公所需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以及订阅报刊资料及其他零星开支”的规定。
(二)业务支出方面。
1.超范围开支,2001年度在业务费支出中列支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76.34万元。其中,在货币发行费中列支购买8台对讲机、3台装款机、3台叉车价款共计21.8万元;在电子设备运转费列支购买调制解调器2台金额为0.54万元;在安全防卫费列支购买一套安全防范监控系统的支出54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购建、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后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专项列支”的规定。
2.在印刷费中列支了总行统一印制贷款证购置费65.38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财务科目、账户及使用说明》“四、业务支出科目(七)印刷费核算各种账表、凭证的印刷费以及包装运送费等”的规定。
3.1998—2001年,该行在租赁费中共列支租用“荣归里”营业用房租金4 784.24万元,其中,1998年列支1 000万元,1999年列支l 135.8万元,2000年列支1 253万元,2001年列支1 395.44万元。此房实际为融资租赁,租金将于2003年付清。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中《财务科目、账户及使用说明》“四、业务支出科目(九)租赁费不得假租赁之名,搞以租代建,以租代购”的规定。
(三)专项支出方面。2001年总行下达该行专项支出指标1 100万元,实际支出为1 436.96万元,该行2001年6月30日,用以前年度形成的预算外收入337.24冲转专项支出,才使专项支出没有突破总行下达的指标。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2001年财务管理的紧急通知》(银会汁[2001]259号)中“四、对各项收入(包括附属单位的收入、罚款收入等)要如实人账,严禁截留、转移和私分,严禁私设‘小金库’”的规定。
(四)基本建设方面。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221号文批复东山市人行翻建发行库和营业用房,初步设计建筑面积为2.8万平方米,其中,业务库982平方米,营业用房27 118平方米。概算核定为6 000万元。另外又增加外汇调利、清算中心营业用房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增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0.4万平方米,三项合计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比总行核定的建筑面积多1.6万平方米。截至2001年末,该项工程已筹措资金19 200万元,其中总行拨款8 200万元,东山市外汇调剂中心付款3 000万元,东山市中盛房地产公司投资8 000万元,累计投入资金12 400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东山市分行业务库营业用房初步设计的批复》(银复[1999]221号)中“七、经总行审定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总行批准”的规定。
(五)其他方面的问题。
1.收入、支出未并人大账。
(1)该行将票据清算中心2000—2002年的部分账务由会计处另设账户,单浊记账,未并人东山市人行大账,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各票据清算单位缴呐的入场费、打码机款(各清算单位交款,清算中心统一购买)和存款利息收入。2001年末各款项余额情况为:暂存款9 627万元、费用215.44万元、其他支出1 308.7万元、银行存款4 034.86万元、暂付款4 068万元;2002年7月6日余额暂存款9 746.86万元、费用234.04万元、其他支出6 329.48万元、银行存款3 061.66万元、暂付款121.68万元,扣除各清算单位出资购买打码机款5 536.24万元,其他各项收入、支出未并人大账。
(2)2001年12月至2002年6月发放贷款证2 374个,每个收费160元,共收取38万元,其中2001年收取22.42万元;金融研究所2001年度费用支出列分行账内,而《金融市场研究》刊物的收入29.9万元未并人分行决算,上述款顷均单独开户核算。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1年度会计决算的通知》 (银传[2001]37号)中“(一)认真核实各项收入,确保一切收入归大账,严禁截留和转移”的规定。
(3)该行对以前年度形成的收入308万元列预算外资金账户(账号为1102101)中,该账户2001年度共收入396万元,支出169.72万元,2001年6月30日对该账户的各项存款余额534.28万元和暂付款20.2万元进行了清理,将其中建房补贴、金管罚款等8笔款项共计337.22万元冲转了2001年专项支出;黄金收兑费等7笔款项,共计210.88万元,转入1102105账户(该行经费账户)列入暂收款项下;教育经费等4笔收入共计6.12万元冲转管理费。上述收入中的金管罚款返还款24.48万元、稽核罚款返还款0.86万元,共计25.34万元,未结转收入。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收入,应全部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和中国人民银行银会计[2000]01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人民银行罚款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一、根据财政部规定,人民银行的罚款净收入应作为人民银行业务收入纳入人民银行财务预、决算,在0482业务收入——罚款净收入账户核算”的规定。
2.账外购置固定资产。在其基金账列支购买传真机2台和柜式空调器及配件2套,价款合计6.36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第三章二十条“无论购建或调入的固定资产,都应及时列账”和第二十三条“人民银行购置、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后从有关财务支出科目专项列支”的规定。
3.部分投资没有效益。2001年末该行“投资”科目余额为3 990万元,其中,1995年向盛源国际贸易公司投资4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0万元, 自投资以来一直没有收益;1997年将3 778万元以融资的方式融给东山市金融市场,并按规定收取利息。
二、外汇调剂中心方面
外汇调剂中心1999—2001年每年通过“专项支出”科目向东山市人行办公楼投入资金1 000万元,至2001年底累计投入3 000万元,由东山市人行统一解决营业用房问题,该部分在建工程款列入专项支出。
三、金融市场方面
(一)挤占成本减少利润。2001年度通过预提方式在营业支出中列支会员基金(实收资本)利息支出887.04万元,造成该金融市场2001年度因挤占成本减少利润887.04万元。
上述做法违反《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第六十一条“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的规定。
(二)收入确认原则不一致。1998—2001年部分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部分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造成2001年当年少计收入7 368万元,以前年度少计收入2 936.08万元,共计10 304.08万元。
上述做法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五条“企业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入的数额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和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规定不符。
(三)税收违规人地方库。实收资本10 660万元中有6 760万元为人民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等单位投资,中央股份占全部实收资本的63.41%。该金融市场依据东山市财政局文件财企三[1997]118号精神从1998年开始,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政策,自2000年开始至2001年1季度先后4次向东山市财税三处缴纳企业所得税495.08万元,均入地方税库。
上述做法与财政部文件《关于清理金融系统所办经济实体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3]265号)“原由国家银行(包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由国家银行出资参股、联营的各经济实体,均应按原规定的财务关系向中央财政缴纳所得税,凡已交入地方财政的,应立即予以纠正”的规定不符。
(四)超期限拆出资金。2001年度拆出资金中有50笔共计164 660万元,期限超过1个月,其中有6笔拆出资金的期限达89天。1999—2001年末以委托投资的名义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32笔,共计45 900万元,至2001年末尚有26笔计23 600万元到期未收回。上述委托投资期限为3个月一1年,上述拆借均为超期限拆出。
上述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金融调控的通知》 (银发[1997]27号)附件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同业拆借管理的通知》中第十二条“四家专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拆借,期限均为一个月”的规定不符。
(五)超范围经营。东山市金融市场下属望春路证券营业部、清明路营业部和北山路营业部2000—2001年度以“东山市金融市场债券代保管凭证”的形式吸收居民存款28 565万元,吸收单位存款1 806.52万元。其中,2000年吸收居民存款15 311.4万元,吸收单位存款524.52万元;2001年吸收居民存款13 253.6万元,吸收单位存款1 282万元。
上述做法与《关于东山市金融市场申请设立清明路证券营业部的批复》(春银金[1998]195号)和《关于同意设立东山市金融市场北山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的批复》(春银金[1999]278号)“该营业部经营范围”的规定不符。
(六)利润核算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东山市金融市场望春路证券营业部1999年度未分配利润15 672 779.66元,该营业部2000年5月27日提取职工奖励基金5 490 818.4元,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同时提取职工福利基金5 490 818.4元,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截至2001年末,“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4 984 700.7元,“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4 717 019.6元。
上述做法与《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九章第六十九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的规定不符。
审计结果和案例评析
这是审计署特派办对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东山市分局)及所属分支机构和直附属机构2001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的审计,审计方式是就地审计。
一、审计结果评价和分析
审计结果表明,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在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高金融服务的同时,注重自身的经营管理,在收入方面加强收息工作和监管力度,在支出方面加大稽核检查的力度,在财务开支方面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评价如下:
通过审计东山市人行提供的现有会计资料表明,该行2001年度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2001年度东山市人行实现收入33 606万元,总支出414 922万元,虽然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和再贴现利息收入比上年分别增加2 684万元和2 900万元,但由于支出较大,造成经营亏损381 316万元,比上年增亏15 648万元,比计划减少15 372万元。亏损的主要原因是:
(一)由于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数量逐渐减少,使金融机构利息收入比上年的8 73477/c减少3 554万元。
(二)金融机构的“两金”存款大幅增长,使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比上年的261 808万元增加38 978万元。
(三)由于邮政储蓄存款增长较快,使邮政储蓄转存款利息支出比上年的71 842万元增加9 968万元,增长13%。
东山市人行自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管理制度,主要有《关于印发我行财务、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关于各项费用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和办法。特别是1998年实行预算制以来又进一步制定了《加强公务活动接待费用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罚没款项核算管理办法》、《会计事后复核制度》等规章制度。
东山市人行在执行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会计事后复核制度》提高了利息收入和支出的核算质量,又如,严格执行《加强公务活动接待费用财务管理和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使接待费用控制在总行核定的范围内。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薄弱,使2001年度购置的82.7万元的固定资产未按规定列账。
(二)罚没款(返还款)未按规定入账,2001年度将金、管、稽核等部门的罚没款25.34万元冲转“专项支出”。
(三)部分收入未并入大账,2001年度将票据清算中心等收入列账外核算。
(四)凭证要素填写不齐全,错账冲整未有主管人员签章等。
二、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规、规定,对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市分行2001年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在管理费中列支返聘人员和临时工工资32.92万元;在业务支出列支购买总行贷款证支出65.38万元;调统处贷款证收入38万元;金融研究所收入29.9万元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7]58号)第五条“冲转有关账目的规定”,责令该行按有关规定调整账务。
(二)对在管理费中列支供热工程款436万元、账外购置和核算固定资产6.36万元的问题,为加强资产管理,应按有关规定列账,但今后要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对票据清算中心截至2002年7月6日各类明细账余额,其中,暂存款9 746.86万元、费用234.04万元、其他支出6 329.48万元、银行存款3 061.66万元、暂付款121.68万元,扣除各清算单位出资购买打码机款5 536.24万元,其他各项收入、支出未并入大账的问题和金融研究所收入29.9万元未入大账问题,鉴于体制尚未明确,故不作进一步处理,但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
(四)对基金账户2001年度冲转专项支出337.24万元的问题,鉴于该行对此问题认识较及时,故不再进行处理,但今后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五)对以租代购的“荣归里”办公营业用房,在租赁期满后,为。加强资产管理,应按有关规定列账,并加强管理。
(六)金融市场在营业支出中列支会员基金利息887.04万元,造成挤占成本减少利润;在财务核算中采取收付实行制,造成2001年少计收入7 368万元和以前年度少计收入2 936.08万元共计10 304.08万元的问题,鉴于金融市场目前发生经济案件,部分账目被司法部门查封,由于提供资料不全,待经济案件查实后,由东山市人行负责落实2001年损益情况,并按规定调整有关项目,重新计算2001年度所得税额。
(七)对金融市场2001年度164 660万元超期限的拆出资金问题,东山市金融市场下属望春路证券营业部、清明路营业部和北山路营业部2000年度和2001年度以“东山市金融市场债券代保管凭证”的形式吸收居民存款28 565万元,吸收单位存款1 806.52万元的问题;对金融市场2001年末逾期资金32笔,共计70 746万元的问题,由东山市人行负责处理,并积极清收逾期资金,减少风险。
(八)东山市金融市场望春路证券营业部1999年度未分配利润15 672 779.66元,该营业部1999年5月27日提取职工奖励基金5 490 818.4元,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同时提取职工福利基金5 490:818.4元,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冲转账目。
(九)对外调中心在“专项支出”列支3 000万元的基建款的问题,鉴于目前东山市人行的实际情况,故不作处理。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针对该行存在账外收入,内部管理和财务核算不规范的做法,我们建议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财政、财经法规,核实各项收入,并按规定并入大账。
(二)定期和不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指标。
(三)建立行政经费账户的复核制度,对凭证要素填写和装订要符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四)对罚款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专户,集中管理,统二核算。
(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清收拆放资金,降低风险。
(六)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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