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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审计局2003年10月在对某乡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预算外费用列支乡土管所使用的一张编号为1963478的行政事业统一收据,收费项目为2000年以前乡政府返还的手续费1.25万元。
针对这张行政事业收款收据的疑点,审计组将工作重点转向该乡土管所,对1998年至2000年度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进驻后,审计组要求现任所长陈某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但陈某却说:“原所长及有关人员都做了调整,以前的情况不清楚,也没有留下财务资料。”
审计组不得不返回县国土局展开调查。核实该土管所1998年至2000年度在县局领用、缴销、票据登记情况及上缴各项费用收入情况,均未发现该所在县局领用的那张行政事业收据,也未发现该所上缴手续及其他情况。紧接着,审计组重返这个乡,调查土管所在乡财政所领用票据的情况。结果发现该所在1998年至1999年从财政所共购买三本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且领用至今未缴销。
接下来,审计组对编号为1963478行政事业收据的使用人李某进行查询。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李某只好交代说:“票是我开的,钱是副所长收的,主要是收取违法建房罚款及补批费。三本收据收十来万元,用于发奖金及业务招待开支。具体收支了多少我不清楚,要找副所长才知道。”审计组第二次找到陈某,经多次耐心地做工作,陈某终于提供了三本收据及费用列支的具体情况。
经审计核实,三本收据共使用147份,作废3份,共收违法建房罚款及补批费17.42万元,其中收手续费1.25万元。各项支出合计17.42万元,其中有发票(含便条)258张,金额合计11.71万元(税务修理发票一张计5.5万元,税务饮食发票二十一张计1.61万元,自制便条236张计4.6万元);借条一张3.2万元(为所长个人使用);工资发放表三张,发放奖金2.51万元。
经请示领导同意,审计组将上述情况送县检察院。后来,县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土管所三人不得不供认私分14.66万元的违法事实(虚开发票46张计9.38万元,发放奖金1.98万元,张某个人私用3.2万元),这与当初审计组的判断相吻合。依照有关法律,对三人私分公款14.66万元,全额上缴财政,其中审计处理收缴12.16万元,检察院处理收缴2.5万元。并根据三人所犯罪程度轻重,分别做出了对其中两人免职、一个判刑的处理。
( 江西省于都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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