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根据审计署的审计授权,1999年初,某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市某局世界银行贷款XX项目1998年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查“器材”账户时,发现该科目年末余额581.2万元,而“待处理器材损失”账户年末余额508.6万元;同时,在审查往来账科目时,发现“其他应收款—某市某物资公司”年末余额1154.8万元。对此,审计组产生了两大疑问:
首先,该项目已接近尾声,怎么还会有如此多的“其他应收款”?大量的“待处理器材损失”是怎样产生的?
其次,该物资公司是其所属的三产公司,专门从事材料物资买卖,两者之间会不会有什么关系?
就上述问题,审计组询问了财务人员,并顺藤摸瓜,抽查了物资公司。据介绍,某部某管理局于1994年通过国际招标采购了一批钢材,并于1996年10月3日以进口钢材4992吨抵顶对该市某局世界银行贷款拨款1556.7万元,由于大部分钢材不适用且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该市某局将4992吨钢材委托某物资公司代销,整个代销过程,项目仅用了1046吨,价值300.7万元,销售给项目外单位3807.5吨,销售总金额为935万元,含增值税135.9万元(其中16.4万元已上交税务部门),其余在库存放;“待处理器材损失”主要包括:
(1) 由于钢材市场疲软,产生价差计278万元;
(2) 分配数与进库数不一致,盘亏10.7吨,加上销售过程中的自然损耗和其他损耗,共损失137.8吨,共计43万元;
(3) 支付仓储费及管理费171.2万元;
以上3项合计492.2万元,再加上已交的增值税—销项税16.4万元,共损失508.6万元。这批损失在某部未拿出具体方法前只能挂在“待处理器材损失”账上。
依据介绍的情况,审计组又提出了三个问题:(1)为什么1994年购进的钢材直到1996年年底才予以分配,其间隔时间有两年多;(2)该市某局支付物资公司106.6万元管理费的依据何在?(3)增值税为何不全部交纳?对此,项目单位作出了如下解释:
1992-1993年,正值国内钢材市场旺销,鉴于这一情况,某部某局组织国际招标采购钢材,该市某局为了获取差价收入,上报采购计划远远超过工程的需要量,不久,钢材市场开始走下坡路,该市某局又向某部某局申请取消计划,但某部某局还是按原计划采购。1994年钢材进来时,正逢国内钢材市场疲软,某部某局原准备自行销售,但两年中只售出一部分,为减少损失,于1996年10月下达了以进口钢材抵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拨款的通知。由于当初该市某局上报计划远远超过需用量,导致积压,只得将钢材变卖,并由此造成损失508.6万元。至于支付某物资公司管理费的依据,是凭一份某物资公司《关于请求提高代办太浦河进口钢材管理费的函》支付的。欠税未缴的原因是:由于该批进口钢材是抵顶国家对项目的投资拨款,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所以只交纳了一部分。对此,他们已建议某部某局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免交增值税。
至此,该市某局在世行项目物资出现特殊情况后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竟擅自违规变卖该项目物资的来龙去脉已十分清楚。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项目采购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卖的需要事先征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世界银行的同意”的规定,审计组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1) 该市某局就变卖钢材事项补办有关手续,并向世界银行说明,变卖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建设;
(2) 亏损必须尽快解决,以确保项目世行资金的全部到位;
(3) 销售钢材需补交增值税119.4万元,如果以后有正式文件允许免交增值税,再予以退回;
(4) 支付某物资公司管理费106.6万元依据不充分,应予以收回。
针对查出的违规事项,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了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进行了披露,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了违规行为,保证了世行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国家税收的及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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