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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笔者认为,要完成反腐败这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就必须构筑强有力的监督体系,并在这一体系的有效运行下,赢得这场“看不见硝烟”战争的胜利。审计监督作为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强化其监督行为意义巨大。
一、提高对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认识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能够领导人民建立新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也一定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依靠人民的支持克服腐败现象”。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化,我们逐步形成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大格局,在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的基础上,通过采取加强教育,健全法制,强化监督等手段,有力地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特别是一批腐败分子受到了严厉惩处,一些深层次的腐败问题正在逐步得到揭露,充分表明了党所领导的反腐败斗争正在逐步走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轨道上来,并呈现出向纵深发展的良好态势,使反腐败战略目标的定位实现了从遏止腐败蔓延趋势到建设廉洁国家的转变。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现阶段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一些消极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已经取得的成效离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出现了利益驱动下的权力商品化问题,这就更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正如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指出的:“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发生,特别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又要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并坚信反腐败斗争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审计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和建设不断向前推进,各种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腐败斗争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综观形势发展,笔者认为,反腐防腐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专业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议论监督等方面,并通过以下几个主要途径来实现反腐倡廉:一是运用党纪国法,严惩腐败行为。二是加大经济监督力度,进行标本兼治。三是综合协调,构筑反腐败体系。四是发挥舆论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上述四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审计监督,并通过这种监督形式实现纪检、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通力合作,必将使权力运作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并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易于揭露和有效治理腐败的机制。从形势发展对审计的要求来看,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由于公、检、法只有立案才能进行侦查,这就限制了这些部门监督的范围。而审计不管有没有发生腐败问题都可以进行审计,这就使所有可能产生腐败问题的地方都暴露在审计的监督视野中。因此,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而这种随时可能兑现的威慑对有效地防止腐败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
虽然说审计机关不是反腐败斗争的主管部门,但其具有反腐败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一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二是促进廉政建设;三是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审计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经济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能就是维护国家所确定的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揭露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实施审计监督,不仅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而且是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具体的政治任务。
三、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审计机关作为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要扮好这一角色,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计执法。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依法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依法审计、实事求是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审计人员遵守的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处罚到位,是审计执法的生命力所在。国家设立审计机关,目的就是要防范经济违规行为,保障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法令畅通无阻,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跑冒滴漏”。能否坚持原则,及时地把那些影响生产力进步、一项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违法违纪问题揭露出来,加以纠正,关系到是不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是不是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关系到能不能对党和国家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正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真正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就必须自觉接受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督,并建立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内部监督、控制办法和措施,使之形成一套逐步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纠正的制度,这是保证审计在反腐败中永葆公正、公平执法的先决条件,也是完成党和人民赋予审计机关历史使命的根本保证。
(二)突出重点,强化审计监督力度。凡是有经济活动的地方都要实施审计监督,这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虽然审计部门成立二十余年,但人力不足和监督范畴之广始终是审计机关亟需解决的头等大事。因此,审计署提出了“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并在此基础上要尽可能地防止“审计死角”和“监督空白”。趋于这种发展事态,我们只能选择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以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审计的重点,增强揭露、惩治腐败的意识,逐步把强化预算分配约束机制、完善投资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作为审计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提前介入重大项目和重大资金的监督,加大事前、事中审计力度,使问题提前得到揭示和纠正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方法,重点查处贪污贿赂、侵吞国有资产等腐败问题,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同时,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机关应密切配合,增强协同作战意识,建立起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和协同办案等制度,确保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使每一个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都能得到认真严肃的处理。
(三)适时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经济责任审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决策。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干部监督机制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中央五部委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以来,在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一些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得到查处,实现了对权力的制约和有效监督。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特别是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也在积极推进,但鉴于审计力量、审计手段、审计双重领导体制,以及组织部门人事管理的特殊要求等因素的制约,这种监督往往成为一种事后的监督。因此,应积极探索任中责任审计,及时发现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问题并及时地进行揭露和制止,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和后续审计制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提高审计工作威慑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需要。当前,财经领域中许多违法违纪问题之所以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不力、处理不严。因此,更有效地发挥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大审计处理、处罚的力度,对严重违法违纪、敢于以身试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例,加大公开曝光力度,真正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决定及时执行,审计意见得以落实,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体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工程中的一件大事,审计机关要积极投身到这件大事中去,发挥审计在反腐败斗争中从源治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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