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对于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即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或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审计人员必须:
1.注明资料来源
这主要是为了划分责任。谁提供资料,谁就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向审计组提供资料的人员或部门很多,如不注明资料来源,就无法分清责任;同时,也不便于审计人员对该资料的审核和印证。对于证明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资料,还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的人员签名盖章。
2.实施必要的审计手续
尽管提供资料者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这并不能免除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只有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手续后,才能将其作为自己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3.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审计人员对他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时,应将自己的审计轨迹记录在工作底稿上,这样,一方面证明审计人员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手续,另一方面也便于划分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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