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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6-15 文号:财库[2006]48

 

主送(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213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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