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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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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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