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