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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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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所持有的旧版销售发票,在1999年5月31日前有效。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它票据一律无效。


      三、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方未开具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买方必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需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方不得拒绝也不得加价换开,换开中具体按以下方法操作。


      1、当月需换开的,将旧版发票联贴回原处作废,另开具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跨月需换开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用红字发票冲原收入,原旧版发票必须附在红字发票后面备查,然后按正常程序开具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对1999年1月1日以后,我市机动车经营单位或个人仍开具旧版发票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对其所持有的1日版发票进行清缴。


      附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2日 公交管[199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1999年5月31日。1999年6月1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对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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