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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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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3月20日 甘地税征[1997]01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15号《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

    别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是掌握纳税人数据信息、推进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和便于

    税务机关交叉稽核的重要手段,各地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使用。税务

    登记证正体和副本上的编号一律打印纳税人识别号。一些地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编

    制和税务登记顺序号也可以使用,号码打印在正本、副本的某一处或纳税人识别号的

    上、下方。但是顺序号的使用不能影响纳税人的正确编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1997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调查,一些地区在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上不规范,有的码段超

    过15位,有的把技术监督局所赋代码上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也纳入

    了纳税人识别号,致使代码字段长短不一,影响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管理。为此,特就

    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列规则和使用方法重申并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纳税人的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字符型)

    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

    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

    共15位,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

    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国税信函[1996]

    036号)。

        二、要确保“纳税人识别号”的正确打印或填写。1997年1月1日起,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启用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务必指导纳

    税人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个数字和一个字母均为1个字节),其长度都不

    得超过15位(即15个字节),以便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查稽核系统

    的正常识别与运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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