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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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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同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在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其广告费支出,应报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其广告费支出只能在本行业规定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风险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需要提高扣除比例或据实扣除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初审后上报市局,由市局转报总局审批。


      三、对广告费支出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 5日提出书面申请;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企业,原则上应在年度内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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