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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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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市的定额调整工作已于去年12月初进行了布置,调查方法比例调增幅度都作了要求,各区县(市)


      局已先后对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进行了调整的实际情况。为了认真贯彻总局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去年底和今年初的定额调整过程中,对原定额未作调整变动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必须按照总局通知精神重新核定和调整。


      二、对已核定和调整定额但明显偏低的个体工商户也应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的差距。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于6月20日前结束,调整定额统计表于6月底前送达市局。


      四、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各区县(市)局除了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外,还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密切与公安、工商、个协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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