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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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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1998]167号)第二条 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通知第一条 第(三)项的表述不够确切,现修改如下: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售额(计税价格)难以核实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三)项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其销售额。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 第(三)项废止。


      分收益挪作他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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