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4日 甘地税三[1998]0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 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 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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