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为了促进本市房产物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的税收政策,现就本市房产物业管理单位的营业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维修费、代理经租费等收入,应按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向房屋租赁户收取的租赁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本市物业管理单位的下列收入,在1999年~2000年底前给予缓征营业税的照顾:1.从事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费收费标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
    对虽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服务范围,但物业管理单位按商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收入不予缓征营业税。
    2.从事本市居民居住的公有住房的租赁业务,并按市物价局规定的公有住房租赁收费标准收取的租金收入。
    对非居住的公有住房的租赁收入不予缓征营业税。
    3.上述公有住房包括房地局系统的“直管公房”和非房地局系统的企事业单位自管的“系统公房”。
    四、对上述缓征营业税的租赁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物业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并于每年年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再按规定报市局审批。
    五、本市物业管理单位其他业务的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仍按我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有关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24号)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一[1998]118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单位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税收管理,强化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业管理单位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