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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6]28号)规定,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为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现对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列举如下: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各类技能培训,如裁剪、烹饪、汽修、家电、美容美发、冷加工、营养、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针灸推拿、播音、摄影、办公自动化等;各类职业资格上岗培训,如宾馆服务、仓库管理、厂长经理培训,文秘自学、会计上岗证培训等;各类技术职称培训,如高、中级工培训、医士、技师、护士执业考、士升师等;各类文体培训,如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棋类、健美健身操及拳、游泳等;各艺术类培训,如美术、书法、绘画、音乐及各种乐器、舞蹈、鉴赏、插花等;其他培训,如环保、旅游、模特儿等。对上述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
本通知列举的征税范围除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文已列举的外,从19 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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