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 查看正文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43号《关于如何追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悉。关于你局提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按规定可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年终考核时,若其选择的类型未能符合实施税收优惠的要求,能否允许企业改选另一类型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要予以追回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并补充明确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如被同时认定为“两类”型企业,可按财税字[1987]8号文(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第1297页)第五条的规定,自行选择其中一种类型享受税收优惠。若该选择的类型于年终考核时不合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其改选另一经考核合格的类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对连续三年经考核不合格,被有关部门吊销“两类”型企业证书的企业,其以前年度经考核合格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不予追回。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两类”型企业如何实施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