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9日 甘地税[1999]02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9)4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 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 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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