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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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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9日  甘地税[1999]02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9)4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

    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

    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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