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将我局计量测试等三项收费改为服务性收费的请示》[沪质技监计[1999]33号]收悉。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监局法发[1991]32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同意将计量测试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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