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1]54号)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二○○一年十一月认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等问题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二[1995]19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01年11月认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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