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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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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3日  甘地税三[1998]10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各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1998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8]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鲁地税二字[1998]

    第150号)收悉。根据你局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

    或组织,实际上具有了独立经济核算的基础,但没有开设银行结算帐户,而使用上级

    部门或其他单位的帐户,或者不使用银行结算帐户;有原始凭证,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设置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而未设置帐簿、不编制会计报表;能够独

    立计划盈亏,却不独立计算盈亏。对这些企业或组织,如何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

    务人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

    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

    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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