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跨区、县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其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由其实际生产机构汇总向其所属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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