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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委、财政局、地税局关于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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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府1996-31《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征收税费的问题》会议纪要和《市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5]60号)的精神,对本市商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中,有关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处置问题,经研究,提出下列处置意见:一、对象和范围本通知适用对象是市商业系统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单位;适用范围是以财政“空转”注入试点单位的存量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
    二、税收处置1.试点单位通过“空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按沪府发[1995]
    60号文的规定,在原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即“空转”)合同的基础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试点单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即为政府给予的开发补偿收入),可视作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有关税费按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试点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请手续,并提供“空转”和“实转”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出让补充合同及市财政局出具的用于“空转”的支票复印件,经审定后方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财务会计处理1.当市财政局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空转”)的出让金额,以转帐支票直接划给试点单位时,试点单位可作“国家资本金”的增加,同时增加其他货币资金,试点单位待入帐后,以支票背书向市房地局交付出让金时,可在减少其他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当试点单位将此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收到转让收入时,在增加“银行存款”的同时,暂列入长期应付款,在转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转换支出都冲减长期应付款。置换结束时,置换收入与其支出相抵的结余,作为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增加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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