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快捷方便的申报方式,加快本市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的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实施范围:本市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的纳税义务人除外)。
    二、申报方式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实行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软盘申报方式。对配备计算机并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或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实行软盘申报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纸质申报方式。对未配备计算机又未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或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实行纸质申报方式申报个人所得税。即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手工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样张附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申报信息输入个人所得税数据库。
    不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扣缴义务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服上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填报《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推行原则
    对配有计算机并有较好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或委托代理机构代为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原则上都应推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或软盘申报方式。
    四、实现方式
    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单位,各商业网站将电子申报客户端提供新的具有个人基本信息明细功能的申报软件。
    采用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通过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软盘复制的方法无偿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
    五、纳税凭证
    (一)对个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二)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扣缴单位,按市局沪国税稽[2004]14号文规定,从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
    (三)实行个人所得税软盘申报或纸质申报方式的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开具“缴款书”。
    (四)对上述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中索要纳税凭证的纳税人,由扣缴单位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中作出标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明细信息和所作的标记,代为打印一式三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代税款凭证”(以下简称“税款凭证”、样张附后)。
    (五)对原未打印“税款凭证”,后因出国等原因索要“税款凭证”的纳税人,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明细信息和所作的标记,代为补打印“税款凭证”。
    (六)对原未申报个人收入明细的扣缴单位,后因故需补打印“税款凭证”的,可由扣缴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打印“税款凭证”所属期的《个人基本信息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补打印“税款凭证”,并从补打印之日起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六、培训和维护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