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查看正文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本市的情况,现将本市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一)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二)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性单位、社团组织;(三)发票定点印刷厂(对上海市的发票定点印刷厂的印制检查将另文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点印刷厂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清理检查;(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本市无这类企业);(五)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及价外费用清单。 (二)普通发票中包括按上海市发票样本印制的统一发票和冠以企业名称的发票。 (三)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根据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清理范围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以及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发票的清理检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是:1.是否有未经批准为一般纳税人而领用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是否有未按规定数量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是否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购用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否收受未按规定填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是否有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6.是否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抵扣。 7.是否有专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员,是否按规定保管、领用、缴销发票。 8.是否按规定销毁发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 9.有无未经批准使用自印“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清单的行为。 10.是否仍在使用过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再使用94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沪国税征[1997]123号)。 11.是否按规定使用全市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二)普通发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内容和重点是:1.是否按规定领购普通发票、企业收据,有无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以普通收据和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有否建立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 6.有否使用老版的普通发票(我市在1996年曾发文对老版的普通发票使用至1996年底)。 7.是否超范围使用不套章的属发票管理范围的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8.有否用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开具涉税收入的行为(沪国税征[1998]88号)。 转载此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