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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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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加强上海市税务系统政风建设,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干部人事、财务等方面的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中的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和税务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权、财物管理权。
    第三条 “两权”监督制约是针对税务机关行使“两权”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保证。
    第四条 “两权”监督制约实行层级监督管理,即: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两权”实施监督制约。
    第五条 实施对“两权”的监督制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
    (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逐步完善;
    (三)权责一致,违规必究,奖惩分明;
    (四)规范操作,强化责任,严格管理;
    (五)与行政信用等级和干部考核相结合;
    (六)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税收征收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以及落实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防止应征不征、高开低征,收“人情税”、“关系税”、过头税和该执行的税收政策不执行;混淆入库级次,截留税款;违规开设税款过渡账户,贪污挪用税款;擅自变更税法、税率、制定提退政策或违反规定标准、巧立名目提退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税收管理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对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使用,进项抵扣税款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停歇业户的审批管理,减、免、缓税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监督。防止发生明缓实欠、明欠实免;税款抵扣不实;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纳税人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执行等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税务稽查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项工作程序,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的监督。防止人情选案、选而不查,查而不报、查多报少;压信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税犯罪嫌疑该移送而不移送;追缴滞纳金、补税罚款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税务处罚环节的监督。主要是对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裁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的监督。防止应罚不罚,重责轻罚,高定低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人事管理的监督。主要是对公务员的录用、考察、职务任免和升降,以及公务员交流、考核、奖励、惩戒等有关权限的监督。防止失职失察和违反程序提拔干部,以及违规录用公务员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的监督。主要是对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行为的监督。防止会计信息失真、资金失控、资产流失、收受回扣、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监督形式
    第十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
    (一)对外实行税收执法政务公开。包括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以及相关的工作制度、规定和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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