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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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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111号2002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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