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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查看正文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按市局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本市部分财税分局的户管作了调整,有关企业的税务登记号也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在前,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开具在后的原因,出现了部分企业在此阶段中向外贸单位销售出口货物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供货单位税务登记号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中缴款单位税务登记号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外贸单位的退税。为做好征退环节的衔接,保障纳税人的利益,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各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为缴款单位出具《情况证明》(样式附后),证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的缴款单位为同一单位。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为有关出口供货企业出具情况证明的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