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货物进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准予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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