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三、四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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