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