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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查看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国税函[1998]3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上海远洋供应公司向远洋国轮船员免税供应的卷烟必须专门单独设置免税科目,核算免税卷烟的收入,且必须以外汇结算,每一纳税申报期企业应提供本期已销免税卷烟的清单(包括船名、卷烟的牌号、规格、数量)。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上海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向国轮远洋船员供应免税国产卷烟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