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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及布置工作,督促各出口企业严格按照《出口退税子系统操作指南》(公布于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咨询服务频道------便民服务信息”)要求,正确使用出口退税子系统上网办理单证确认提交。税务机关必须对总局下发的电子信息严格进行审核、核对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信息中的出口日期一致。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5号2003年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试运行情况表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数据的时效性较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据此,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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