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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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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各分局数据采集时限必须提前到每月10日,为此,各分局要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和抄报税时间作出相应调整。
    二、各分局对失控发票数据录入和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导入,必须在当月上传数据至市局之前完成。
    三、各分局在数据清分完成后,务必在11日下班前上传异地发票数据、失控发票数据、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到市局,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继续比对。
    四、各分局务必于12日下班前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数据、《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数据到市局。
    五、各分局应采用各种措施,加强内外协调,按调整后的时限按时完成。
    六、各分局必须按总局新规程的要求,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调整数据采集方法,及时做好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采集质量,确保数据采集率达到总局要求。同时,要严格按规程做好稽核系统的操作。
    七、新的操作规程如在实际运转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各分局及时向市局反映。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43号2004年4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提高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工作效率,缩短发票比对周期,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征收机关采集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区县级税务机关采集失控发票、纳税人档案变动情况数据时限提前到11日;地市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3日;省级税务机关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4日;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处理时限提前到16日。
    二、取消区县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的采集和上传过程,改为地市级税务机关直接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器将数据提入本地稽核数据库。
    三、地市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数据清分完成后立即上传异地发票等数据,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新规程的转发、宣传、培训工作,确保数据采集质量,减少操作失误。附件:1、名词解释;2、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表证单书(略);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三级(地市、省、总局)工作图(略)附件: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以下简称发票比对)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入)申报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抵扣联逐一与存根联进行核对(并把红字发票存根联与抵扣联进行核对)的增值税日常稽核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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