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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