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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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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棉花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第28号2002年2月25日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出口棉花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适用零税率的出口棉花包括:海关出口商品代码5201未梳的棉花、5203已梳的棉花和5202900其他废棉。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请遵照执行。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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