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鉴于铂金与黄金是两种不同的贵金属,我市一直明确凡以铂金制作的各种首饰包括镶嵌首饰在工业环节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各单位接文后,再对有关企业及其征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首饰在工业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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