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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查看正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第326号2002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刊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