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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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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8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2]第83号2002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附件:2002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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