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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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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44号2003年10月13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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