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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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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2002]3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提供下列资料,并经抄报:
    1、企业申请;
    2、遗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具的)存根联的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证明单》的开具由各分局税政科或业务科负责;税政科收到企业上述资料和稽管部门的已抄报证明,经审核,方可开具《证明单》。
    三、《证明单》的编号为NO.15-××××××,后六位的第一位数为各分局的代码,一分局为1,二分局为2,三分局为3,外高桥保税区分局为4;后六位的第二至第六位为各分局的顺序号,由各分局自行确定编写。
    四、《证明单》由各分局自行印制。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2]第32号2002年4月2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骗号为NO.**-******,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并增设第四联,作为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联系单。
    二、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鉴后,方为有效。
    三、各单位在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时,应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已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第一联,税政部门应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四、为加强涉税稽查、监控,实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税政部门应按月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第四联传递给本单位的稽管理部门。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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