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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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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2月8日 甘地税三[1994]015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文《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

    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1994年11月3日 [94]财预字第347号



        近几年来,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了许多从事多种经营和第三产业的企业。

    这些企业按经济性质划分叶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

    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现对这些企业所得税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系统负

    责征收,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主办单位缴纳所得税所适用的

    预算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二、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所得

    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集体企业所

    得税”“款”级科目,上缴地方金库。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

    外合作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分别按(92)财预字第102号《关于股

    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9号《关于

    联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91)财预字第135

    号(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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